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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QUANZHO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QZAEFI)。
第二条协会由经国家、福建省、泉州市及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设立在泉州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海外华裔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经国家和福建省各级政府核准设立在泉州市境内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代表机构、有关
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国家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按照国际惯例,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促进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与政府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了解、联系与合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贸易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泉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泉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本协会在业务活动上与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保持联系,并接受其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福建省泉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介绍泉州市的投资环境,按照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导向推介泉州市对招商项目,使会员企业在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改善经营管理时得到相应的帮助;
2、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中外各方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以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条件的建议,并积极协助解决困难;
4、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企业家讲座等,开展业务考察活动,以利于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组织和协助会员企业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6、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7、加强同各有关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互相协作,交流经验,促进共同提高;
8、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外商来泉投资,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
9、为企业会员和国内外投资者提供咨询等服务;
10、出版刊物,交流国内外信息,向会员及投资者宣传介绍新出台的法规、政策,推动各项任务的完成;
11、对企业会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进行调查与调解;
12、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会员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四种(以下统称会员)。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协会会员:
1、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华裔投资企业,经核准设立在泉州市境内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企业会员。
2、各县(市、区、管委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是协会的团体会员。台商投资企业协会(联谊会)和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及商会、行业公会,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3、凡同意协会章程,积极支持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有关方面领导人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或经聘请成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报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2、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授权,依照本章程规定对入会申请者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4、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5、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期交纳会费(不含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行政部门团体会员);
3、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4、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刊物上公布。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各县(市、区、管委会)推荐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协会的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由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或其他事项。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从常务理事中推荐,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中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6、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7、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8、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协会会长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上职权。
第三十条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搞好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决定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单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