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审批
 
(一)立项

工作时限5天
主办单位:各级计委、经委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外双方签定了合作意向或协议后,应在签订之日起2-3个月内到所在县(区、市)计委报批立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报经委)。

报批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合资、合作协议书;
  4. 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5. 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的资产评估报告;
  6. 投资者的身份、资信证明;
  7. 规划部门(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定点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以及蓝线图;
  8. 厂房租赁合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 环保部门预审意见;
  10. 特种行业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作时限7天

主办单位:各级环保局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范向环境管理部门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无污染或轻污染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与立项同步进行。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提供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保技术资料;(4)拟建厂址地形图及有关材料。

 
(三)报批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免报合同)

工作时限7天

主办单位:各级外经贸委(局)

  1. 报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及董事会名单;

(2)各级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3)合营各方营业执照、资信证明;

(4)合营各方出具的董事委派书、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中方委派人员还应出具非党政干部证明

(5)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中方资金来源证明;

(8)中方凡系国有企业以实物出资者,还应出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集体企业应出具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2、报批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章程提交下列材料:

(1)外资企业申请表、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名单和管理机构名单;

(2)投资者的申请报告及审批部门机构的批复文件;

(3)投资者在境外公司的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投资者身份证明;

(4)投资者出具的法定代表委托书;

(5)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

(6)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审查意见。

 
(四)申领批准证书

工作时限7天

主办单位:市外经贸委

申办时应提交报批合同、章程所需的整套材料及其批复文件。

二、注册登记
 
(一)工商注册登记

工作时限6天,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

法人登记手续。

核准机关:市工商局

办理注册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仅限限制项目及其它须立项的项目提供);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5、投资者资信证明;

6、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7、名称登记表;

8、企业法定地址的使用权用证明;

9、涉及特种行业的,还应提交专项审批文件。

 
(二)税务登记

工作时限3天

主办单位:各级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持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海关注册登记

工作时限3天

主办单位:海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持下列证件一式三份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1. 企业批准证书副本或复印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应加盖原核发单位的印章);
  3. 企业合同、章程;
  4. 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和开户证明(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5. 注册登记申请书。
 
(四)外汇注册登记

工作时限1天

主办单位:各级外汇管理局

外商投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持下列文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1. 立项、合同、章程批复文件;
  2. 营业执照;
  3. 批准证书;
  4. 企业代码证书;
 
(五)银行开户

工作时限1天

外商投资企业凭当地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到当地商业银行办理外汇开户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企业代码证书等有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帐户。

 
三、用地审批

工作时限10天  主办单位:各级土地局

(一)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土地使用权。

  1. 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后,出让人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3. 受让人按有关规定成立企业并办理注册登记。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发、经营土地。

(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场地

<1>中方合营者或合作者持下列文件向市、县土地局提出用地申请:

  1. 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2. 企业批准证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布置图;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中外合营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3>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说明书。

(三)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报批程序。

  1.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泉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2. 投资者按规定成立开发企业;
  3. 市、县土地局负责征地及编制安置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草案)》;
  4. 市、县土地局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 开发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市、县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6. 开发企业组织编制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7. 开发企业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开发,达到合同规定条件的,经土地局批准后转让土地使用权。

 

 
四、规划建设报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选址

主办单位: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建委

申请项目选址应提交的材料:

  1. 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和建设单位相符的联系列人身份证明。
  2. 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文件),房地产企业第二块土地选址应持有市建委出具的第一块地开工证明。
  3. 主管部门意见。
  4. 项目资金、企业资信证明。

 

(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意见书》

主办单位: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建委

办理《选址定点意见书》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 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申请报告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 由本局咨询服务中心或规划勘测队提供的1:500地形蓝图(一式五份)。
  3. 填写《选址定点意见书》申请表
  4. 如在风景区控制范围或重要设施、文物古迹、保密单位控制范围内应提供有关单位建设要求意见书。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主办单位:各级城乡规划局或建委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 单位介绍信、法人委托书、申请报告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 由本局咨询服务中心或规划勘测队提供的1:500地形蓝图(一式十份)。
  3. 批准的总体规划图件包括一张书在规划蓝图原件上的总平面图及主要建筑单体方案图件(一式三套)。
  4. 总平会审纪委要。
  5. 《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复印件。
  6. 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四)申请设计审批

工作时限15天

主办单位:各级建委

建设单位提供:

1、设计审批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件;

3、环境影响报告;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

5、资质相称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

主办单位办理:①组织初设会审;②修改设计后办理设计审批手续。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主办单位:各级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建委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1. 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法人委托、申请报告书。
  2. 本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3. 计委年度计划文及投资许可证。
  4. 土地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用地界线图或《土地使用证》及各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
    证明文件。
  5.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6. 本局批准的总平规划设计图和主要单位方案扩初设计图。
  7. 方案会审纪要和扩初会审纪要。
  8. 根据我局批准的总平成规划要求,由资质等级相当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一式三套)包括
    一张绘制在用地红线图原件的的总平面图。

 

(六)申请施工许可证

工作时限10天

主办单位:各级建委

建设单位提供:

  1. 完整的施工设计原件;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
  4. 工程施工招投标手续;
  5. 施工队伍资质证明确定并经工商部门签证的施工合同;
  6. 申报安全和质量监督有关证明;
  7. 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录;
  8. 固定资产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手续;
  9. 各种规费缴交证明。

主办单位办理: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申报竣工验收

工作时限10天

主办单位:各级建委

建设单位提供: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单位自检报告;

(3)质监单位的工程质量核定报告;

(4)试产情况(工业)报告;

(5)完成竣工档案证明;

(6)有关基建审批手续复印件;

(7)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报告或纪要。

主办单位组织有关部门验收,会签收竣工验收表,核定质量等级。

附:规划审批工作时限(不含设计审批、申请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的工作时限)

(1)立案受理 8 天

(2)选址定点 10天

(3)规划设计条件 10天

(4)总平方案会审、出会审纪要 25天

(5)标划用地红线图 15天

(6)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 5天

(7)规划设计要点 10天

(8)建设工程单体方案会审、出纪要 21天

(9)扩初、施工图审核 10天

(10)签发放样验线单 5天

(11)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3天